保险有新规矩 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2020-12-30 09:59:17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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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即将调整,现在是最佳投保时间,暂时还没有投保的赶快办理!”

太原市民赵思拿起手机浏览朋友圈时,一条保险营销信息出现在眼前。“似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里,至少有一名卖保险的朋友。”赵思忍不住吐槽。

当下,一些传统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直播平台等渠道发布各类保险营销信息。部分营销内容甚至以某产品即将“停售”、涨价等为噱头,对人们形成销售误导,引起保险纠纷。

12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在互联网渠道卖保险将有新规范。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某寿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一位主管向记者表示,《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强化持牌经营原则。按照规定,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记者注意到,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预计,随着《办法》进入实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将迎来洗牌,保险消费环境将更安全、更让人放心。

朋友圈营销有规范

通过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保险从业人员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

对于朋友圈销售保险等现象,《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同时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同时,《办法》对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同时,营销宣传活动还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人们在朋友圈等网络渠道看到保险营销信息时,可以看看是否标识了所属保险机构、执业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之后再作出投保决定。

在创新中惠及民生

据中保协统计,2020年上半年,与网络交易相关的退货运费险、产品质量保证险、账户损失险等互联网非车险,以及与人身保障相关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险保持较快速度增长。在此背景下,监管层持续加强政策供给,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相关意见,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提出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此次出台的《办法》,再次就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由于互联网保险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难度。对此,《办法》特别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对消费者维权进一步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 保险规矩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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