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罚单牵出1100万骗贷案:企业法人勾结银行高管,以新贷还旧贷

2022-06-09 06:01:04 来源:晨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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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经天下》周刊 唐果

五年市场禁入,这对于一名银行从业人员而言,可以说是比较严厉的惩罚。

6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剑指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参与虚构信贷材料骗取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罚款40万元。由于郭某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被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这看似是则普通监管罚单,背后实则还“隐藏”着一起涉数额高达千万级别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中牵扯的利益主体正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和郭某某,以及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下称“美雅公司”)等。

银行与借款人对簿公堂

《财经天下》周刊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获悉,2013年6月19日、20日,美雅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先后签订了四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累计贷款1100万元。

相关借款合同到期后,美雅公司均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将美雅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对方偿还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案件庭审过程,美雅公司对款项去向问题提出争议。美雅公司辩称,虽然款项先汇入其账户,但后通过(以下简称“金裕公司”)的账户最终大多数款项转汇至赵某某(经办贷款的工商银行郭某某副行长弟媳妇)的账户,实际用款人并非美雅公司。

“上述贷款全部是郭某某(经办贷款的工商银行副行长)一手操办的,美雅公司与金裕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事实上苍南县佳丽装订公司欠郭某某借款,郭某某利用美雅公司账户进行走账,已达到收回借款的目的。”美雅公司补充道。

在美雅公司看来,本案借款是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使自己的借款得以偿还,在美雅公司与金裕公司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因此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已向美雅公司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美雅公司未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依约要求美雅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美雅公司关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辩解的情况,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银行员工伙同企业法人骗贷

由于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美雅公司又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美雅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雅公司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美雅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尽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但美雅公司相关贷款案件并未结束。

2021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再次将美雅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贷款过程中牵涉的责任人拉入公众视野,并揭开了贷款背后的真实目的。此次,提起公诉的为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有美雅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经办美雅公司贷款的工行员工郭某某。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担任美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颜某某,为归还该公司4笔到期贷款找到被告人郭某某,商量以骗取新的贷款来归还到期贷款,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赞同。

为此,被告人郭某某向周某索要金裕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空白的转账支票等材料,帮助伪造美雅公司与金裕公司的购销合同。并先后于2013年6月19日、6月20日为美雅公司骗得贷款4笔,分别为220万元、195万元、300万元、385万元,合计110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美雅公司、被告人郭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1100万元银行贷款,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颜某某系美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颜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郭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颜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82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龙港支行。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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