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情老伯状告子女 要求“常回家看看”

2018-01-11 21:57:41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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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九旬的林老伯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一子四女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子女承担老人因看病等产生的支出、履行探望老父亲的义务。经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等多方努力,日前林老伯和子女达成了家庭赡养协议,老人撤诉,家庭矛盾和林老伯的心病最终得到了成功解决。

据了解,林老伯和老伴原来与儿子一家居住在赵屯村的老宅内,老夫妻腿脚不便,居住在主屋一楼,平时出入是通过主屋东侧的偏门,不从主屋客堂通行,平时吃饭也与儿子一家分开。

老伴过世后,因林老伯不会做菜,吃饭成了问题,平时由住的较近的大女儿做好送上门来。但因女儿与儿子之间素有积怨,几个女儿上门看望老人时与儿子发生口角,争吵中甚至敲坏了老人房间窗户,之后也没有将窗户修好。之后几个女儿不再上门看望老父,大女儿也未再为老父送饭菜。

丧偶的孤独、生活的不便、子女的无人问津,让林老伯倍感孤独无助。在青浦司法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林老伯起诉至法院。林老伯的真正愿望只是希望几个子女和睦相处,多看望照顾老父亲。

考虑到老伯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以及老人子女对到法院应诉的抵触情绪,承办人和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借助“一网一站一点”的司法协作体系,联系了林老伯所在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探访了老人的居住状况,了解了老人儿子的想法,并召集了老人的一子四女,协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赵屯村现场调处了这个案件。

在调解过程中,老人数度难掩伤心落泪。几个子女也冰释前嫌,在父亲的赡养和探望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在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达成了家庭赡养协议,从根源上解决老人的吃住问题、子女探望问题以及老人百年后的丧葬问题。本案最终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结案,家庭矛盾和林老伯的心病最终得到了成功解决。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是指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助义务,强调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进行关心、帮助和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不得忽视、冷落父母。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