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纯天然”的瘦身果蔬粉竟含违禁药,对身体伤害不可逆

2019-04-01 10:02: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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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前不久,浙江温州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举报。举报人陈女士反映,自己购进了一批进口瘦身果蔬饮料打算代理销售,可是送给朋友黄女士试喝后不久,黄女士就出现了头晕、胸闷、全身无力等一系列不良反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纯天然”“无副作用” 这款瘦身产品真有这么神奇?

陈女士告诉记者,这款瘦身果蔬粉是她在一个微信名为“馨丹”的朋友圈中看到的。介绍中宣称这款果蔬粉为“马来西亚原装进口,由百分之百纯天然草本和植物原料制成,无副作用”,而且“不用节食,连续喝一个月就能轻松减重十几斤”。

号称“纯天然”的瘦身果蔬粉竟含违禁药,对身体伤害不可逆

陈女士:她说减肥效果非常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反应,还是原装进口的,所有的证件都是齐全的。

通过微信联系上卖家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代理购销合同。因为涉及进口食品,合同中除了约定好价格和购销数量之外,陈女士还要求卖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合法手续。”但是卖家却迟迟没有给陈女士相关凭证。

号称“纯天然”的瘦身果蔬粉竟含违禁药,对身体伤害不可逆

陈女士:证件迟迟不到位,我心里就害怕了,于是我就报案了。

没有中文标识 属于禁止流通食品

既然是天然果蔬饮料,黄女士喝完后为什么会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承诺马来西亚原装进口,却一直见不到报关单、卫生证书等进口凭证。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人员首先对涉案的这批果蔬粉进行了初步查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程贤文:它所有包装都是外文的,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必须要标明中文标签,包括名称、进口商。所以说,它这个产品一看就是属于一个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食品。

宣称纯天然 检测含有违禁药物

随后,市场监管人员随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抽样送检,结果三种口味的瘦身果蔬粉中,有两种被检出含有违禁药物成分西布曲明。

市场监管人员告诉记者,所谓纯天然果蔬饮料,减肥效果之所以如此明显,竟然是因为添加了违禁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号称“纯天然”的瘦身果蔬粉竟含违禁药,对身体伤害不可逆

西布曲明 国家严禁生产销售使用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通过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的效果,曾在医学上主要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作为药物上市后,卫生部门监测发现,相当一部分患者服用后出现了口干、头晕、血压升高、心跳过速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严重者还出现了心脑血管中风、肝肾功能损害。

由于使用减肥辅助治疗药物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追查货源 抓获主要嫌疑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随后联系了当地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在调取了物流和转账信息之后发现,这批所谓马来西亚原装进口果蔬粉的发货地并不是马来西亚,而是浙江台州。根据线索,办案人员找了发货人张某的住处,并在张某家的车库查获了涉案的索拉牌果蔬粉3万多条。

号称“纯天然”的瘦身果蔬粉竟含违禁药,对身体伤害不可逆

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在现场还发现了一款标称BCD juice的新品牌果蔬粉。这个BCD juice也是由三种口味组成,除了成品果蔬粉之外,现场还存放有大量标称BCD juice牌包装盒和包装袋。

号称“纯天然”的瘦身果蔬粉竟含违禁药,对身体伤害不可逆

办案人员对现场查获的6种果蔬粉分别进行了抽样送检。结果,不仅涉案的索拉牌果蔬粉被检测出西布曲明,标称BCD juice品牌的两种口味果蔬粉也被检出含有违禁药西布曲明。

通过微信销售 销往十几个省市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夫妻二人以400到500元的价格通过非法渠道从马来西亚购进添加有禁药的散装果蔬粉,其中一部分加贴索拉标签,以540到800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温州下家,每套赚取差价100到300元不等;剩下的部分委托国内印刷厂印制标有BCD juice品牌的包装,在其一楼仓库内进行分装、塑封后组成三件套成品,最终通过微信以1800到2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保守计算每套直接获利在千元以上,短短一年半时间内累计销售额达两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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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部门调取的销售记录来看,涉案果蔬粉涉及的销售地域多达十几个省市和自治区,除了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等地消费者购买频繁之外,这些非法添加了禁药的果蔬粉最远还被销往黑龙江、贵州和甘肃等地。

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两人被批捕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因为掌握货源,不到三年时间非法获利已经接近500万元。目前张某、许某二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非法瘦身果蔬产品的具体来源和流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进一步追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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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平台应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近年来,移动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商随之兴起并迅速得到发展。今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朋友圈代理、微商等个人经营者被正式纳入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范畴。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专家同时强调,微信等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规则的设计者和维护者,对于接入其平台的微商等经营者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平台提示:用户注意辨别朋友圈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利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微信方面表示一直不鼓励。对于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的个人微信号,微信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进行处理,包括冻结、永久封停等。同时,也提醒广大用户注意辨别朋友圈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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