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独立发明人起诉郴州市政府专利侵权,结果败在专利撰写上

2023-04-21 05:43:57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打印 放大 缩小


(相关资料图)

作者:黄莺

2023年4月1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专利侵权案的判决书《孙希贤、郴州市人民政府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939号。

最高法在这起二审判决中,支持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孙希贤有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要求郴州市人民政府等三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事件的起因是原告孙希贤在2011年申请了一件与拼接绿化砖有关的专利,后来发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民权路与郴州××道××处郴州大道路南面“开放包容,求实创新”标牌下的绿化墙,侵犯了其专利,因此由现场拍摄人员对该绿化墙、绿化墙的周围环境及绿化墙上所用的花盆砖及连接件进行了摄像和拍照。

随后,将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西省森湖园艺有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告上法庭。 涉案专利

不过这件专利最终未能确认被告产品侵犯该专利,主要是因为一个技术特征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专利撰写质量上。

孙希贤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

A.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绿化体,包括基体(1)和种植展示面(2);B.塑料通过有冷却系统的注塑模具一次性整体注塑成基体(1);C.所述基体(1)的外形轮廓为前后对称或左右对称或前后左右对称;D.所述的基体(1)至少有一个侧面是种植展示面(2);E.种植展示面(2)为平面或弧形面;F.所述的种植展示面(2)至少有一个向内凹的种植空间(3);G.种植空间(3)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壁面(4)构成;H.所述的基体(1)至少有一个由顶面向下凹的土壤容纳空腔(5);I.土壤容纳空腔(5)至少由一个斜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壁面(6)构成;J.竖直支撑壁面(6)的高度在6到20厘米;K.所述的基体(1)左右有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7);L.左右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7)结构相同或结构相互匹配;M.所述的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7)上分别有1到30条长度在6到20厘米且相互平行成水平或竖直设置的拼接插槽(8);N.所述的拼接插槽(8)为T形槽或燕尾槽;O.所述的T形槽或燕尾槽为凹槽或凸槽或者凹槽和凸槽;P.所述的土壤容纳空腔(5)的斜面或底面上有上下供排水孔(9)。

孙希贤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

Q.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绿化体;R.所述的插销(16)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8)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1)同时连接成绿化体;S.所述的绿化体有由上层基体(1)的种植空间(3)和下层基体(1)的土壤容纳空腔(5)共同构成绿化体的种植孔(19);T.所述的种植孔(19)四周有壁面且成内低外高;U.所述的插销(16)至少有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17);V.所述的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17)为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凸槽。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中,认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9均限定了“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上下供水结构,无左右供水结构,无法实现涉案专利上下左右对整个绿化体供水的发明目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9的保护范围。

对此,最高法在二审中予以确认,认为:

孙希贤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A.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绿化体,包括基体(1)和种植展示面(2);权利要求9包括技术特征Q.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绿化体。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具备“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可以从上下左右对绿化体供水,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浇灌整个绿化体;为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必须同时具备上下左右的水流通道,故“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9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上下供水结构,无左右供水结构,无法解决涉案专利“上下左右供水结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的上下供水结构与涉案专利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不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孙希贤有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据此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目前来看,中国在专利上的一些问题,很多都是没有经历过教训的懵懂状态,就像这个案子,从发明人的创意来看,或许是一个好的点子,但是从专利的专业角度来看,这个专利的撰写确实不能称之为一个合格的产品。 正如这件专利扉页中所记录的那样,没有专利代理机构,也就是当中国的创新者有了好的idea,好想法和好点子后,如果缺少专业的代理介入,就很难在最终的维权中,获得胜利。 哪怕是一个词的情况,都会最终影响到专利的可执行和价值。这一点其实是很多发明人所忽视的,或是往往认为专利代理费8000元和2000元没有本质区别的地方。 相信这个发明人经过这一场历时多年的维权后,最终会明白专利行业的一点道理,只是中国当下这个环境,依然没有将专利工作的重心放在专利代理和专利撰写上,实际上也是在消耗一部分中国创新的保护力度。 扫码加入知识产权精英社区
关键词:

责任编辑:ERM523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