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传媒收关注函:说明原实控人未直接托管股份具体原因

2019-09-06 09:34:16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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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日收到关注函后,6日凌晨,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印纪传媒”)再收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印纪传媒说明,原实控人肖文革未将所持公司44.04%的股份直接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中鑫汇融”)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2019年9月5日晚,印纪传媒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收到原实际控制人肖文革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印纪华城”)、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印纪时代”)、公司董事长吴冰、监事会主席张彬于2019年9月1日分别签署的股份托管协议。

根据协议,肖文革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04%股份不可撤销地托管给吴冰,并由其全权代表肖文革行使与公司股份有关的各项权力、权利及权益。同日,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将其受托的肖文革持有的公司 44.04%的股份转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

深交所要求印纪传媒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或向相关方询问后予以详细说明:

肖文革于9月1日将所持有公司44.04%的股份托管给吴冰,同日,吴冰又将上述股份转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

(1)肖文革未将持有的公司44.04%股份直接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请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两次股权托管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分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吴冰在接受托管的同日又将上述股份转托管给青岛中鑫汇融,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即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请律师就上述(2)(3)项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相关方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如是,请披露财务顾问及聘任协议的相关信息;如否,请说明是否违反上述第九条关于“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请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股份托管,请你公司说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与股权托管相关的权利及义务安排,是否存在与你公司相关的其他协议、安排或协商事项。

请你公司督促相关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聘请财务顾问对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请吴冰与青岛中鑫汇融说明未来12个月内是否存在对你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时间安排,如无,请你公司评估并说明本次股权托管事项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

其实,在9月5日印纪传媒就曾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在该关注函中,深交所指出,印纪传媒股票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低于面值(1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印纪传媒9月4日、9月5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风险提示公告。

9月5日当天,印纪传媒一字跌停,跌幅5.63%,股价报0.67元/股。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可能被暂停上市。实际上,即便印纪传媒在包括今日在内5个交易日连续收获涨停,股价也无法突破1元。

公开资料显示,印纪传媒于2003年成立,总部位于四川省遂宁市。2007年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法定代表人为吴冰,实际控制人为肖文革。印纪传媒原先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外贸型猪肉食品加工企业,而在2014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娱乐影视及广告营销业务等。

根据公开报道,印纪传媒先后投资、制作或发行了《钢铁侠3》、《长安十二时辰》、《无人区》、《北平无战事》等多部知名影视作品。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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