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精武绝味”多年突然被告侵权 律师提醒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2021-12-03 09:07:41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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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精武绝味”多年突然被告侵权 

成都一加盟商觉得有点委屈 律师提醒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实习生 张洁

原本以为加盟了知名品牌,还拿到了授权证书,就能安安心心做买卖,没想到却“莫名”扯上侵权官司。12月2日,家住成都的李先生致电极目新闻热线称,自己被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感觉十分委屈。

加盟精武绝味却被告上法庭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武汉精武鸭脖成为风靡一时的特色小吃。

其中,在汉口精武路经营近30年的“首家精武绝味鸭脖”更是让众多吃货成为其忠实拥趸,本地一档知名美食节目还专门采访过该店老板余斌,称该店卤制出的鸭脖“骨头酥烂,肉质紧实。不仅老街坊买账,就连伊能静、汪峰、韩红等明星也纷纷点赞”。

2017年,成都市民李先生慕名找到老板余斌,想要加盟该品牌。在缴纳5000元费用并接受培训后,李先生获得了由“武汉首家精武绝味鸭脖”颁发的“精武绝味特许加盟”牌匾和《授权开店资格证书》。当年底,李先生在成都市龙泉街道租下一间约10平方米的小门面,在门头上挂上“精武绝味”的招牌,做起了鸭脖生意。

“其实生意并不算特别好,但勉强够生活。”李先生说,他4年来老老实实做生意,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更没想到会惹上官司。今年9月初,他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位于湖南长沙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他告上法院,称他未经允许,在店铺内外、商品包装等地方使用“绝味”字样。

10月18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法官认为,被告李先生虽然在案外人处取得涉案标识,并举示了授权开店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但这些材料并未涉及涉案标识的使用授权。因此,法院判决决定,对“龙军食品经营部”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标识,并赔偿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810元。

“本来收入就不怎么样,我也是正规加盟,现在突然被告上法院,还让我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我感觉十分委屈。”李先生不解地向极目新闻记者说道。不久前,他已经换下了含有“精武绝味”字样的门头,改成“精武鲜卤”。

两个精武绝味商标均显示无效

12月2日,李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展示了他的《授权开店资格证书》。上面显示:“兹有李××于2010年10月8日在武汉首家精武余氏绝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允许使用公司门头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品牌在龙泉驿区××路×号开设连锁加盟店的生产、加工、销售。授权人为“余斌”。

然而,天眼查显示,今年上半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余斌关联的武汉余氏绝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记者梳理发现,精武绝味鸭脖在全国已有多家加盟商,且许多加盟商家都被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2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拨打余斌电话,一位女士接电话后说:“余总正在开会,不方便接电话。”并称,目前他们正在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交涉。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无人接听。

在天眼查上,极目新闻记者以“精武绝味”为关键词搜索,显示共有“李氏.精武绝味”“余氏精武绝味”“首家精武绝味”3个结果,其中,“李氏·精武绝味”由李先生于今年9月申请注册,目前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而另两个商标由余斌分别于2009年、2011年提出申请,但均被驳回,目前状态为“商标无效”。

而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则拥有“绝味”相关的商标信息共有197条,包括广告销售、餐饮住宿、服装鞋帽、家具、金属材料等多个项目,其中已注册状态有175条。

律师建议加盟前对品牌充分调查

2日下午,记者联系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对方表示,“绝味”是中国著名食品品牌,也是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允许使用“绝味”标识,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益。如果李先生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加盟方因为使用品牌方的商标,如果被他人起诉并认定侵权,品牌方是否承担责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彭英武律师认为,这具体要看品牌方与加盟方的合同,是否明确对相关商标、装潢、符号的使用进行了许可,并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此外,作为销售商品为特征的加盟方,其商品商标在遭遇商标侵权时,可以使用合理来源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合理来源是否能抗辩成功,需要达到证明的内容和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在加盟过程中签署文件记载的内容,合法取得“绝味”商标的权利,因此法院没有认同合理来源抗辩。需要说明的是,合理来源即便抗辩成功可以不赔偿,但是仍然要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主张的商标是“绝味”,并非针对“精武”的使用。

彭英武律师还提醒,品牌方一定要有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加盟方在加盟品牌前,需要对品牌是否成功注册商标、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判断,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做好调查。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不能超过权利许可的范围。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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