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动态:襄阳樊城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01-06 17:35:05 来源: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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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麻小芳)2023年1月1日,新生效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2023年1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后全市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在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婚后无法有效沟通为由,于2022年4月向樊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为此原告再次向樊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摆脱离婚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困境,承办法官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向原、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原、被告双方要如实填报。

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四方面财产,一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等收入;二是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三是债权债务;四是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财产。

若故意隐匿不申报、不完整申报、申报不实,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原告表示:“这项举措很好,特别是对于我们这种分居已久,不清楚对方财产状况的夫妻来说,有助于加强了解,我相信这也有助于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加公开公正。”

被告表示:“我作为全职妈妈,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不仅生儿育女,而且负担整个家庭的家务琐事,以前我曾看到很多全职妈妈在离婚时‘净身出户’的新闻,我也怕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这张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的特别及时,让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作为女性的合法权益被关注、被保护,让我没有了后顾之忧。”

本案承办法官说道,该申报令写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既促进了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有助于法官破解“查实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难题,解决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大大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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