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检司联动化解矛盾

2023-08-25 17:47:03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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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杨林娜

因琐事致人轻伤,事后想赔偿,却因被害人一方索要赔偿金额较高,未能达成谅解协议,这该如何处理?日前,湖北孝感市孝昌县检察院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8月25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1月,孝昌县的周某邀约魏某等人在当地某酒店内与董某某、曹某某发生冲突,在拉扯过程中魏某用刀将曹某某刺伤,致曹某某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主动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

今年5月,该案移送孝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该院与孝昌县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孝昌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适用条件。经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意适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依法向孝昌县司法局公证处提存4万元赔偿保证金。

考虑到案件实际,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赔偿保证金划转至被害人名下。

此案中所适用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由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社会危险性及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相应措施的办案制度。

“有了赔偿保证金,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并提前缴存数额适当的赔偿保证金,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表示,今年以来,孝昌县检察院已成功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两起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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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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