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抚钢8年财务造假,对董监高司法追责有法可依

2019-07-15 08:46:5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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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建言

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最高检、公安部都设立了追诉标准,就是对过往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一追到底,避免有关人员的责任“过期作废”。

又一家上市公司因造假被罚。近日,ST抚钢发布一则《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连续8年财务造假的事实浮出水面。公告显示,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ST抚钢对部分年份的存货余额、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成本、利润总额等数据都存在虚假记载。ST抚钢从2018年3月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9月首次复牌后,股价连吃18个跌停。

连续8年财务造假,创造了A股市场又一黑色纪录。在这8年中,董监高等掌握上市公司管理权力的责任人,到底进行了多少违法违规操作,令股民蒙受了多大的损失,恐怕绝非ST抚钢一纸公告能说清楚的。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几乎成为A股市场的顽疾。仅2019年以来,康美药业、百乐米业等诸多上市公司陆续爆出财务造假丑闻。但是,受限于《证券法》的规定,监管部门所能采取的措施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就ST抚钢8年财务造假一事,证监会决定,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明远等人予以市场禁入处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60万元罚款及董事长被终身市场禁入已属顶格处罚,但与其违法性质之恶劣程度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程度,这一处罚结果显然与公众期待的结果相差甚远。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曾提交议案称,考虑到财务造假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建议修改《证券法》,加大对因财务造假导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虽然《证券法》修法仍在进行,尚需时间,但对于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司法追责还是有法可依的,相关部门可以随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包括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等等。

就此而言,对财务造假所带来的损失金额、造假频次等具体标准,在相关法律中都予以明晰界定。只要将相关法律规定与现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一一对照,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负有重大决策责任的董监高予以严惩。最高检、公安部都设立了追诉标准,就是对过往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一追到底,避免有关人员的责任“过期作废”。

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对ST抚钢连续8年财务造假的重大违法事实,证监会能否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形成联动执法,进一步查清包括董监高在内的涉事各方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刑法》及追诉规定全面问责,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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