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标准不一 卫龙辣条陷食品安全信任危机

2018-09-10 08:26:33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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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尚未出台,执行的地方标准在异地出现分歧

参照标准不一,卫龙辣条陷食品安全信任危机

本报记者 余嘉熙 本报实习生 詹志苇

连日来,因为食品生产参照的执行标准在异地存在分歧,国内辣条行业龙头——卫龙调味面制食品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事情起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通报:包括卫龙、谢博士、小鹏食品、香铛铛、钟芹辉等品牌的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或将面临下架和召回处罚。其中,卫龙辣条作为国内休闲零食中的“明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9月4日,卫龙食品方面发布声明称,他们的产品遵照的是河南省地方标准,合法合规,并表示将对湖北食药监“不合格”认定提起行政复议。

卫龙辣条合不合格到底谁说了算?相关标准为何相互“打架”?《工人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是“明星网红”还是“五毛食品”?

近年来,在网络文化的催化下,辣条被奉为“童年味道”的象征,以500亿元年产值成为休闲零食中头号“网红”。而在“辣条界”,卫龙是不折不扣的“明星”产品,甚至在某些地方成了辣条的代名词。

尽管品牌形象今非昔比,但辣条作为“五毛食品”的代表之一,其食品卫生安全情况一直受到质疑。早在2015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在专项检测中发现,辣条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

此次,湖北省食药局的公告显示,河南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卫龙品牌部分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其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按相关标准要求,这两种防腐剂不得使用。

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卫龙辣条第一次被地方监管部门通报。仅从今年5月30日到8月17日,卫龙品牌产品已多次被宁波、贵阳、山西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点名,原因均是卫龙相关食品中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

相关业内专家表示,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同属于添加剂,主要用作防腐剂。其安全性较高,少量摄入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但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对人体新陈代谢的平衡也有影响。

是河南标准低了还是湖北标准高了?

对于违规添加防腐剂,卫龙表示很冤枉。9月4日,针对湖北省食药监局的抽检报告,卫龙食品发布声明称,自2017年开始,调味面制品产品(辣条)一直执行各地方标准,其中以河南省和湖南省相关法规为代表。而该公司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现河南省地方标准现行有效,市场上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及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声明中,卫龙食品还表示,2018年5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家标准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现仍在制订中。在国家标准未正式发布之前,卫龙严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并可以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记者查询发现,河南省2007年发布的《调味面制食品(DB41)》地方标准,明确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按照该要求,调味面制品添加剂使用参考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可以添加上述两种防腐剂。

9月4日晚间,湖北省食药监局再次发布通告指出,根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辣条产品应按照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17年10月20日,原国家卫计委《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己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8号)中明确,有关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归属于“方便米面制品”。根据此规定,卫龙产品在添加剂使用方面确实属于违规。

记者在采访中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既然卫龙辣条等食品要销往河南以外,就应该考虑外省标准,而不能仅以河南标准作为唯一依据。

是糕点还是方便食品?

纵观此次辣条适用标准事件,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的抽检报告和卫龙食品的回应争议点在于,卫龙厂家一直执行河南制定的现行地方标准,相关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存在着地方标准与“国标”尚不能对标统一的情况。

简单来说,合格与否取决于辣条应该被列为米面还是糕点。按照地方标准将辣条归入糕点类,卫龙辣条是合格的;按照国家标准将辣条归入调味面制品,则卫龙辣条就有问题,不合格。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辣条国标尚未出台,但对辣条归属已有回复。2017年,曾有地方监管部门专门就食品调味面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归属问题请示过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当年11月8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在给地方食药监局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调味面制品应按照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按照“方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合格判断。

“标准之争其实是利益之争。”有专家表示,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传统当做休闲零食食用的辣条将成为主食的一类,随着其性质的明确,辣条在添加剂使用、产品保质期等方面将面临更高的要求。辣条厂家的生产和销售必然因此承压。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