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 对各地发债进度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2020-11-13 16:40: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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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评估,严防偿付风险;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规范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合理匹配权利义务。

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财政部将统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对各地发债进度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应当控制在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

财政部还要求,地方财政部门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加强对拟发债项目的评估,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落实收支平衡有关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地方债存续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对应项目上一年度全年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