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失踪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21-04-14 11:37:03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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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进展,本来就是个骗局。基金层层嵌套,各方推诿,本金不知去向。”手握几十个投资项目的沪上“投资大佬”蒋越(化名)近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再次谈起2017年投资的“钜澎大观稳盈优先私募基金”时,仍愤怒不已,直称该基金项目是“骗局”。

这只由钜派旗下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钜澎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钜澎大观稳赢优先私募基金(下称“大观基金”),分两次(1号、2号基金)向300多位投资人募集了近6亿元,通过层层嵌套的产品架构,最终由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韬蕴资本”)通过深圳市中融鼎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中融鼎兴”)投向知名地产A公司,参与A公司的资本化运作。

然而,随着政策对地产行业调控的深入,A公司的资本化运作迟迟不见起色,钜澎资产于2019年1月3日发布延长基金期限公告,决定延长大观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眼看“2+2”期限临近,300多位投资人日思夜盼,没等到股权回购,而等来一个个“噩耗”。先是A公司资本运作终止,而后在大观基金所有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基金的底层资产(A公司股权)易主,至今300多位投资者近6亿元本金不知所踪。

1层层嵌套“迷魂阵”

依据公开资料,大观基金1号、2号分别成立于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15日,基金规模分别为36040万元和26590万元,存续期限为2+2年(延期),管理人为钜澎资产,投资人数量分别为181人和138人。合同显示,该基金目标项目为合伙企业所募集资金主要按照规定以股权或者债权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某知名地产公司项目。

其中,“钜澎大观稳盈优先私募基金1号”起投金额为1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的预计固定收益为年化9%,300万元至600万元(不含)的预计固定收益为年化9.1%,600万元(含)以上为9.2%。

《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到,大观基金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韬蕴资本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分别以近6亿元及3亿元入伙由韬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韬蕴基金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北京韬蕴一号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韬蕴一号”)。

同时,中融国际信托通过中融-融珲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约21亿元,和韬蕴一号募集的近9亿元,一同出借给韬蕴资本。韬蕴资本通过达孜县鼎瑞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鼎瑞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深圳市中融鼎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中融鼎兴”),最终以约30亿元资金直接参与A地产公司的资产重组项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大观基金1号、2号共计向韬蕴一号转款约6亿元。

蒋越表示,2017年钜派理财师向投资人推荐时,强调是知名地产公司回A股项目,“有限合伙劣后级为优先级本金及收益提供安全垫,该项目对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方承诺分红平均约为每年7.79%,如3年不上市承诺本金赎回”,而对于资金流向细节,包括层层产品架构,并未进行详细说明。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柴玉丽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基金产品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在备案系统填报的内容角度看,必然存在一个闭环,这闭环之内体现的仅仅是前段的部分信息,后段的多层嵌套是游离在监管之手能够探及的闭环之外和之后的。我认为机构敢于玩多层嵌套,除了利益驱动以外,还在于有规则漏洞可钻。”

2投资人遭遇“连环雷”

在层层嵌套的迷阵下,面对中融信托、韬蕴资本、A公司等强势主体,在产品架构底端的大观基金投资人被裹挟而遭遇“连环雷”。

在基金存续期限即将届满二年时,钜澎资产公告称,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整体低迷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趋于严格等因素,A公司的资本运作过程较为缓慢,至今尚未完成上市工作,故大观基金所持有的资产预计在存续期限届满二年时不能变现退出,管理人决定延长大观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延长期限以届时大观基金实际完成清算的时间为准)。

“钜澎大观基金自2018年1月起的利息至今拖欠未付!基金于2019年初到期,投资人只等到了一纸延期,利息未见一分、还本更是遥遥无期!”多位大观基金投资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在基金延期1年仍然没有任何进展之后,钜澎投资在大观基金投资人的要求下,于2019年底召开了基金投资人代表会议,该项目的负责人表示,A公司对于战投份额的回购最后时间节点是2020年1月31日。钜澎投资及韬韫资本已经要求A公司回购。

然而,到了2020年1月31日,苦等的大观基金投资人仍没有等来回购。A公司回购无望,钜澎资产将目光转向韬蕴资本。钜派官方在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的邮件中表示,“本基金在存续届满2年时,管理人按照与回购义务方韬蕴资本的协议约定,要求韬蕴资本履行回购义务,由于其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我司已经及时对韬蕴资本提起诉讼”。

依据钜澎资产与韬蕴资本签订的《财产份额回购协议》(简称《回购协议》),钜澎资产向韬蕴一号投资满两年,有权随时要求韬蕴资本回购其所持有的第三人韬蕴一号全部份额,对应实缴出资额6亿元(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并约定回购对价以12%年化收益率为基础。

2019年,钜派集团代表钜澎大观基金向韬蕴资本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2月4日取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案号∶(2019)沪01民初219号)。

法院判决文书显示,截至钜澎资产提起诉讼之日起,钜澎资产未从第三人韬蕴一号获取过投资收益,公司多次以书面函件等形式要求韬蕴资本回购钜澎资产所持有的韬蕴一号的份额,但韬蕴资本于2019年6月19日明确回函拒绝了钜澎资产的回购请求。

韬蕴资本表示,《回购协议》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系私募产品,应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要求。本案的项目最终是通过上市后退出获得收益,但项目至今没有退出,合伙人应当风险共担,而不是由韬蕴资本或第三人承担。

此外,韬蕴资本提出,即使该回购协议有效,回购条件目前也并未满足。因为钜澎资产认缴出资额为7亿元,但其实缴出资额为6亿元,钜澎资产尚未完成全部实缴出资。根据该回购协议第二条,完成全部实缴出资之日是开展投资的起始日,但该起始日尚未到达,因此回购条件尚未满足。

法院判决认为,韬蕴资本主张韬蕴一号为私募基金,但对该事实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就本案而言,钜澎资产仅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非基金投资者,且韬蕴资本本身也并非基金管理机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制。同时,法院对《回购协议》的合法有效性给予了认可。最终判决,韬蕴资本应向原告钜澎资产支付合伙份额回购本金6亿元及投资收益。

官司虽然赢了,但大观基金投资人的本息还是分文未兑付。法院公开信息显示,韬蕴资本涉及多起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已被法院列为失信公司、限制高消费企业。实控人温晓东更被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

3近6亿元不知所踪

更为棘手的是,大观基金投资人近6亿元本金或“打水漂”。工商信息及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中融鼎兴于2020年3月11日将普通合作人鼎瑞资本变更为哈尔滨川铂经贸有限公司,中融鼎兴在2020年3月14日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变更为地利农产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地利农”),交易总价款为38亿元。

对此,韬蕴资本表示,鼎瑞资本及其实际控制方中融国际信托未经韬蕴资本授权单方面办理了中融鼎兴的工商变更登记和A公司的股权转让。韬蕴资本保留追究鼎瑞资本及中融国际信托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权利。

2020年11月16日,钜澎资产致函地利农,称根据韬蕴资本反馈,地利农在A公司宣布与深深房重组终止前后,将A公司股权质押给盛京银行。钜澎资产正式函告地利农,立即暂停与在A公司相关的交易,撤销与盛京银行的股权质押交易、撤销与中融鼎兴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将A公司0.96%股权恢复至中融鼎兴名下。

“如果地利农无视函告,将启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管机构举报、公安机关报案、组织基金投资人前往贵司请愿等形式,捍卫大观基金320余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钜澎资产在函告中表示。

“地利农将股权质押给盛京银行融资了,把钱给中融国际信托了,总金额应该是38亿元,但是地利农和国际信托的债务关系,满打满算30亿元,还有8亿元资金,地利农是没有付的,韬蕴资本现在计划找地利农拿剩下的8亿元。”负责大观基金投后管理的相关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2021年1月20日,韬蕴资本致函地利农控股股东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和投资”),要求其就应付未付的交易款进行结算,尽快启动相关项目的结算支付工作。“在相关交易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我司有权向贵司追索A公司分红及收益”。

按照整个基金的架构,作为LP的韬蕴资本,理应向作为GP的中融国际信托追索,为何向地利农控股股东人和投资追索?对此,韬蕴资本相关人士在2021年1月22日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目前,公司暂时没有向媒体披露的信息,后续有可以通报的内容随时保持沟通。

近日,《国际金融报》记者再次联系韬蕴相关人士,韬蕴相关人士拒绝采访请求,韬蕴实控人温晓东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韬蕴方面应对投资人的孙姓律师,在《国际金融报》记者第一次沟通时,以要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采访,当记者在近日以大观基金投资人身份再次和孙律师沟通时,其表示已经不负责该项目。盛京银行方面也不愿接受采访。

有分析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韬蕴资本和中融国际信托应该会有一个协议,约定多久退不出来,中融国际信托就可以处置股权,来优先还中融的钱。

负责大观基金投后管理的相关人士也表示,对于中融鼎兴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地利农,“我们理解为韬蕴资本和中融国际信托是有沟通的”。

从投资人角度而言,柴玉丽指出,基于合同相对性,投资人只能向与其签订了基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益。如果发生诉讼,投资人将每层嵌套的主体都列为被告,法院会根据查明的嵌套实际情况来确定向投资人承担返还本金及或有收益的责任承担主体。

此外,柴玉丽表示,监管机构负有职责来查明从投资人投资款到底层资产流动的整个过程中每一步资金链条的走向,查清在整个过程中参与主体违反监管规则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令其承担向投资人返还责任。同时要通过加大严惩力度达到震慑机构的目的。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