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大 在实践中仍有待完善

2021-04-23 16:04:41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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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金融安全制度建设中,过去常用的微观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三种手段,尚不足以应对眼下和今后出现的新风险、新问题。为此,要与时俱进增加行为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等手段,完善更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等三大战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施金融安全战略”与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并列,作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单独列出,足见金融安全的重要性。

如此强调金融安全十分必要。尽管近3年来,我国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房地产金融管理大力推进,影子银行处置取得阶段成果,但受金融和实体经济循环不畅、金融业自身周期性因素以及金融监管机制因素的影响,目前各类金融风险依然或多或少存在。

这些风险主要有几方面:一是金融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有所降低,但并未完全消除;二是部分落后产能的信用风险抬升,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不容小觑,一旦加快处理呆坏账,银行业拨备消耗加快,资本补充面临压力;三是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金融业违法犯罪率相对不低;四是国际金融市场的外部冲击风险不可不防;五是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倾向较强,是现阶段金融风险防控最大的“灰犀牛”;六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加大,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各类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违规担保等方式形成隐性债务,债务的隐蔽性提高,风险管控难度大。

在国家金融安全制度建设中,过去常用的微观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三种手段,尚不足以应对眼下和今后出现的新风险、新问题。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更强调个体风险防控,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为防范个体金融风险,通过制定市场准入、净资本、偿付能力等要求评估和防范风险,其缺点是这类制度对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风险防控机制有待优化。存款保险制度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救助、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刚建立约6年,在风险评估、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中央银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实践中仍有待完善。

从近期国内外金融风险防控的实践看,靠传统的三种手段“吃老本”显然不够,要与时俱进增加行为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等手段,完善更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络。一方面,从法律、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等角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和个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减少分业监管、单纯的牌照监管带来的问题,增加对新金融业态的风险防控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逐步将主要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十四五”时期,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实施好金融安全战略至关重要。金融监管作为整体,不能单打独斗,不能“刻舟求剑”,要始终以全面、发展、长远的眼光看待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业自身发展,以微观审慎监管为基础,以行为监管为支撑,努力推动多种监管手段、多类监管制度的协同、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