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因未完成1亿回购计划 收深交所监管函

2020-04-13 15:12: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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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002161.SZ)下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3号)显示,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关于股份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公司原计划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实施回购,回购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含 2亿元)。截至股份回购期届满,公司实际回购公司股份支付总金额为1000万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未达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差异为9000万元,差异比例为90.00%。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远望谷于2020年2月18日公布的《关于股份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2月14日,公司实际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6.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7.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15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000万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称主要原因为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公司现金流紧张,同时公司2019年销售订单增加,业绩明显回升,主力资金优先保证产品供应和业务发展,更符合股东利益,错过了一些回购的市场时机。此外,2019年11至2020年2月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超过回购价格,无法实施回购计划。

远望谷于2019年1月29日公布的《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方案》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75元/股(含8.75元/股),若全额回购且按回购总金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2285.71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9%。后经修订,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68元/股(含8.68元/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2304.1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1%。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之内。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2.1条规定: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 不得变更或者终止。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回 购方案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等原因 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 更后的内容,以及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 生的影响等,并应当按照制定回购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43 号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原计划自 2019 年 2月 15 日至 2020年2月 14日期间实施回购,回购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截至股份回购期届满,你公司实际回购公司股份支付总金额为10,000,021.23 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未达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差异为 89,999,978.77 元,差异比例为 90.0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10 日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