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苏州支公司违法遭罚 因业务员录用不符合规定

2020-05-12 15:39: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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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苏州公司”)存在部分业务员的录用条件及入职资料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百年人寿苏州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百年人寿苏州新区支公司共招聘代理人16人,其中4人入职未提供任何学历证明材料;4人为初中学历,仅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作为学历证明材料,且入职时年龄超过55周岁。上述行为不符合《百年人寿个险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V1.0版)》管理规定。百年人寿苏州公司承担学历资料的审核责任,因核查不力,导致部分业务员的录用条件及入职资料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百年人寿苏州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业务员的入职资料;百年人寿苏州公司自查报告;相关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百年人寿个险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V1.0版)》。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苏州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官网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大连,是东北地区首家中资寿险法人机构,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

天眼查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1.55%,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东,分别持股10.26%。

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苏州国际财富广场1幢601、701-704、708室

主要负责人:苗国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苏州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苏州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部分业务员的录用条件及入职资料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

2019年,百年人寿苏州新区支公司共招聘代理人16人,其中4人入职未提供任何学历证明材料;4人为初中学历,仅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作为学历证明材料,且入职时年龄超过55周岁。上述行为不符合《百年人寿个险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V1.0版)》管理规定。百年人寿苏州公司承担学历资料的审核责任,因核查不力,导致部分业务员的录用条件及入职资料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百年人寿苏州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业务员的入职资料;

3.百年人寿苏州公司自查报告;

4.相关公司员工的调查笔录;

5.《百年人寿个险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V1.0版)》。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苏州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