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晨鑫科技两高管因内幕交易被捕

2020-07-31 16:08: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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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13日公布的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3号、34号)显示,2018年3月5日,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股票简称“*ST晨鑫”,002447.SZ)实际控制人刘某群及其妻王某与赵长松、徐玉岩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时许,刘某群于返程途中在机场经头等舱通道过安检后被常州公安机关拘捕,一同过检的王某见证了全过程。与刘某群同行的赵长松、徐玉岩等人由经济舱通道过检后,从王某处得知刘某群被捕。

与此同时,晨鑫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某庆在大连被公安机关拘捕,其司机刘某志在现场目击相关情况。赵长松在得知刘某群被捕后,立即尝试联系刘某庆,但刘某庆及刘某志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当日下午5时许,赵长松抵达大连,后刘某志电话联系赵长松,将刘某庆被捕的情况告知赵长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刘某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后,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刘某群、刘某庆在内的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

中国证监会认为,晨鑫科技时任董事刘某庆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张某辉”证券账户于2014年6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大连黄浦路营业部。“张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大连黄浦路营业部。涉案期间,“张某辉”“张某”账户由李某男保管。2018年3月11日,赵长松通知李某男将“张某辉”“张某”账户中的“晨鑫科技”卖出。次日,李某男操作卖出。其中,“张某辉”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19.13万股,成交金额114.56万元,交易避损11.71万元;“张某”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41.25万股,成交金额249.55万元,交易避损27.71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赵长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赵长松违法所得39.42万元,并处以39.42万元的罚款。

2018年3月6日晚,赵长松将刘某庆被捕一事告知徐玉岩。当日下午17时至3月7日开盘前,徐玉岩与赵长松多次通话。“徐玉岩”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18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张杨路营业部。2018年3月7日上午,徐玉岩委托吴某馨操作卖出“徐玉岩”账户中全部可售“晨鑫科技”。当日上午,“徐玉岩”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175.25万股,成交金额1000.68万元。经计算,涉案交易避损58.28万元。前述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徐玉岩与赵某松联络情况等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徐玉岩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中国证监会认为,徐玉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徐玉岩没收违法所得58.28万元,并处以58.28万元的罚款。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经营广告业务;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品)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原名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改为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更改为现名。刘德群持股9.78%,为第一大股东,刘晓庆持股6.98%,为第二大股东。

当事人赵长松曾任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生产管理部副经理。当事人徐玉岩2008年3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任晨鑫科技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2011年3月31日至2016年8月15日任生产经营总监。

2018年3月13日,晨鑫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和关于临时停牌的公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收到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给大连证监局“关于晨鑫科技董监高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函”的传真件,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原董事长刘晓庆、原高级管理人员林春霖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大连证监局及公司正在对上述事项与相关机关进行核实,该事件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4月10日,晨鑫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看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详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获悉公司大股东刘德群被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起诉。

刘德群与兴业证券分别于2017年8月7日、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29日签订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兴业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刘德群以其持有的12387.12万股本公司股票质押给兴业证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29999万元,上述三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日分别为2018年8月15日、2018年11月27日和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3月14日,兴业证券以刘德群涉嫌刑事犯罪,其质押给兴业证券的全部标的证券被公安机关刑事冻结(现已解除冻结)为由,要求刘德群在2018年3月16日之前对所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但刘德群未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德群返还本金299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玉岩)

〔2020〕33号

当事人:徐玉岩,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玉岩内幕交易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情况

2018年3月5日,晨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某群及其妻王某与赵某松、徐玉岩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时许,刘某群于返程途中在机场经头等舱通道过安检后被常州公安机关拘捕,一同过检的王某见证了全过程。与刘某群同行的赵某松、徐玉岩等人由经济舱通道过检后,从王某处得知刘某群被捕。与此同时,晨鑫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某庆在大连被公安机关拘捕,其司机刘某志在现场目击相关情况。赵某松在得知刘某群被捕后,立即尝试联系刘某庆,但刘某庆及刘某志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当日下午5时许,赵某松抵达大连,后刘某志电话联系赵某松,将刘某庆被捕的情况告知赵某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刘某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后,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刘某群、刘某庆在内的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

我会认为,晨鑫科技时任董事刘某庆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二、徐玉岩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赵某松联络、接触情况

2018年3月6日晚,赵某松将刘某庆被捕一事告知徐玉岩。当日下午17时至3月7日开盘前,徐玉岩与赵某松多次通话。

三、徐玉岩交易“晨鑫科技”的情况

(一)“徐玉岩”账户基本情况

“徐玉岩”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18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张杨路营业部,该账户所持“晨鑫科技”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和股权激励。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徐玉岩卖出“晨鑫科技”的情况

2018年3月7日上午,徐玉岩委托吴某馨操作卖出“徐玉岩”账户中全部可售“晨鑫科技”。当日上午,“徐玉岩”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1,752,501股,成交金额10,006,780.71元。经计算,涉案交易避损582,841.53元。前述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徐玉岩与赵某松联络情况等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徐玉岩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徐玉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玉岩没收违法所得582,841.53元,并处以582,841.53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长松)

〔2020〕34号

当事人:赵长松,男,1985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赵长松内幕交易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科技)股票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情况

2018年3月5日,晨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某群及其妻王某与赵长松、徐某岩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时许,刘某群于返程途中在机场经头等舱通道过安检后被常州公安机关拘捕,一同过检的王某见证了全过程。与刘某群同行的赵长松、徐某岩等人由经济舱通道过检后,从王某处得知刘某群被捕。与此同时,晨鑫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某庆在大连被公安机关拘捕,其司机刘某志在现场目击相关情况。赵长松在得知刘某群被捕后,立即尝试联系刘某庆,但刘某庆及刘某志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当日下午5时许,赵长松抵达大连,后刘某志电话联系赵长松,将刘某庆被捕的情况告知赵长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刘某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后,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刘某群、刘某庆在内的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

我会认为,晨鑫科技时任董事刘某庆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二、赵长松交易“晨鑫科技”的情况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张某辉”证券账户于2014年6月19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大连黄浦路营业部。“张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大连黄浦路营业部。涉案期间,“张某辉”“张某”账户由李某男保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赵长松决策将“张某辉”“张某”账户内的“晨鑫科技”卖出

2018年3月11日,赵长松通知李某男将“张某辉”“张某”账户中的“晨鑫科技”卖出。次日,李某男操作卖出。其中,“张某辉”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191,250股,成交金额1,145,587.50元,交易避损117,085.73元;“张某”账户分两笔申报卖出“晨鑫科技”合计412,500股,成交金额2,495,473元,交易避损277,103.8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长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长松违法所得394,189.62元,并处以394,189.6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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