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果汁首发获通过 保荐机构为华英证券 是华英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单

2020-07-31 16:30: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昨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12次发审委会议召开,审核结果显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德利果汁”)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25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87家企业。加上科创板,截至目前,今年一共过会212家企业。

安德利果汁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华英证券,保荐代表人为解丹、葛娟娟。这是华英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单IPO项目。

安德利果汁主营业务为浓缩果汁的加工生产及销售,是全球生产规模较大的浓缩果汁加工企业之一。公司产品主要包含浓缩苹果汁和浓缩梨汁,以浓缩苹果汁为主。

安德利果汁控股股东为BVI东华、安德利集团、BVI平安、BVI弘安,实际控制人为王安、王萌父女。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BVI东华为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6577.9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37%;安德利集团为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5465.8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27%;BVI平安为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4635.2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95%;BVI弘安持有公司1722.29万股股份(H股),持股比例为4.81%。

BVI东华的股东为BVI弘安,BVI弘安的股东为王萌;安德利集团和BVI平安的控股股东均为王安;王安与王萌系父女关系,为了进一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王安(作为甲方)、王萌(作为乙方)及安德利集团、BVI平安、BVI东华、BVI弘安(共同作为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承诺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德利《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只要其本人仍为安德利股东(不论本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安德利的股份),均承诺就所持安德利果汁所对应的股东权利,除收益权、处置权、查询权外,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等权利,均保持一致。因此,公司控股股东为BVI东华、安德利集团、BVI平安、BVI弘安。

王安通过安德利集团和BVI平安间接控制公司28.22%股份,王萌通过BVI东华和BVI弘安间接控制公司23.18%股份,因此,王安和王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51.4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安德利果汁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29%,均为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71亿股。安德利果汁拟募集资金1.23亿元,全部用于“多品种浓缩果汁生产线建设项目”。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售价和成本的变动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主要产品售价和原材料采购价是否和市场价格走势一致;(2)说明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2019年原料果价格下降、生产量恢复、燃料动力价格下降等情况,说明2019年单位营业成本比2018年不降反增的具体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营业收入占比较高。当年发行人对亚洲地区和国内销售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上升。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19年收入下降净利润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当年关联方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存在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亚洲地区和国内销售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涉及的主要客户情况,结合亚洲地区和国内销售的主要客户的销售和回款情况说明亚洲地区和国内销售增长的真实性;(3)说明2019年发行人浓缩苹果汁平均售价的变化情况与我国浓缩苹果汁出口平均单价变化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2020年暴雨洪涝是否对发行人的原料果采购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2019年销售费用大幅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差异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等情况相符。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2019年发行人对美国的销售金额较2018年出现大幅下降。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对美国的销售在2019年大幅下降的情况下,2020年1-5月恢复至正常水平的具体原因,采取的措施;(2)结合2019年、2020年对美销售单价的变化,说明是否通过降低单价来增加销售收入,对发行人毛利率和利润的影响程度;(3)说明2020年以来发行人来自美国的订单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的情况,对发行人的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通过果农代表向果农采购原料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果农代表是否取得果农的授权,果农与发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果农代表与果农之间在原料果品类、数量、金额方面存在差异的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差异纠纷是否涉及发行人;(3)果农将原料果送至果农代表时,果农代表是否承担了有关原料果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4)原材料供应商的披露是否准确、恰当;(5)发行人以送果明细上的果农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原因,果农代表集中送果产生的质量问题的纠纷处理机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