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回顾 地方政府债券多要求

2021-01-11 11:34: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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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在法律层面赋予了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利。

3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对一般债券发行管理作出总体规定。

3月1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对2015年一般债券承销团组建、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发行组织、现场管理、登记托管、还本付息等提出具体要求。

4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对专项债券发行管理作出总体规定。

4月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对2015年专项债券承销团组建、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发行组织、登记托管、还本付息等提出具体要求。

5月8日,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在置换债券发行中引入定向承销方式,由地方财政部门与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协商,直接将银行贷款等存量债务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提高债务置换效率。同时,该文件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部分货币政策工具、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5月18日,江苏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522亿元,这是新预算法施行后地方政府首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6月1日,江苏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48.72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7月30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室启用,支持上海市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61.2亿元。

8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说明,提出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加上2015年3月份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同时,明确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地方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9月2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客服中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室启用,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9亿元。

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38350.62亿元,超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平均发行期限6.41年,平均发行利率3.39%。

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开始全面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银边债券”全面登上中国债券市场舞台,入选2015年证券市场十大新闻。

2016年

1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对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发行系统技术支持部门,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试点工作。

11月11日,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正式启用,上海市通过该系统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00亿元,实现了地方政府债券首次在交易所发行。

12月8日,上海市在上海自贸区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0亿元,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等3家外资银行中标1.8亿元。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首次在自贸区发行,首次实现外资银行参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0458.4亿元,平均发行期限6.27年,平均发行利率2.92%。

2017年

2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对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续发行机制。

3月17日,云南省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30.6亿元,至此,新预算法施行以来地方政府债券累计发行量突破10万亿元。

7月14日,北京市顺利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90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8月1日,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正式启用,四川省通过该系统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300亿元,实现了地方政府债券首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8月10日,广东省顺利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63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10月19日,云南省通过续发行方式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5.5亿元,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首次实现续发行。

12月11日,深圳市顺利发行轨道交通专项债券20亿元,这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两个领域以外,首次创新发行其他领域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3580.94亿元,平均发行期限6.18年,平均发行利率3.95%。

2017年底,地方政府债券余额达到14.74万亿元,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

2018年

5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对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中国国债协会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

6月20日,天津市顺利发行棚改专项债券15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7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财库〔2018〕68号),推出公开承销发行方式,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

8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明确要求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优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程序。

8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财库〔2018〕74号),推出弹性招标发行方式,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

8月14日,厦门市发行20年期地方政府债券10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10年期以上的地方政府债券。

8月16日,广东省发行粤港澳大湾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341.9亿元,这是首只以粤港澳大湾区命名的地方政府债券。

9月17日,四川省发行旅游扶贫开发建设专项债券4亿元,这是首只以扶贫命名的专项债券。

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用公开承销方式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9.8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9月27日,深圳市顺利发行分期还本专项债券29.6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分期还本专项债券。

10月12日,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券EFT(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正式成立,这是我国首只地方政府债券ETF。

12月19日,河北省发行雄安新区建设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各150亿元,这是首批以雄安新区命名的地方政府债券。此次发行中,2018年雄安新区建设专项债券(三期)发行20亿元,期限30年,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30年期地方政府债券。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2019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1651.67亿元,平均发行期限6.12年,平均发行利率3.89%。

截至2018年底,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共发行12.2万亿元,基本完成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任务。地方政府债券余额18.07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比例达到98.3%。

2019年

2月20日,广东省发行5年期含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20亿元,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行使提前偿还选择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含发行人提前偿还选择权专项债券。

2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为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提供了制度依据。

3月25日,宁波市、浙江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发行成功推出。2019年,宁波、浙江、四川、陕西、山东、北京、海南、上海、广东、广西、安徽、青海等12省(区、市)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11.3亿元。

4月25日,广东省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75.17亿元,至此,新预算法施行以来地方政府债券累计发行量突破20万亿元。

4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脱钩。

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该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12月27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启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的通知》(财办库〔2019〕364号),决定启用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将投资者关心的项目核心信息提炼出来,方便投资者获取。该通知明确,2020年4月1日起,各地发行新增债券时,须增加披露该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

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3624.27亿元,平均发行期限10.26年,平均发行利率3.47%。

2020年

2月10日,北京市顺利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92亿元,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首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月17日,山东省在2020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中,率先启用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

2月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绝大多数省份无法按原计划安排人员出差进行发债现场操作,面临债券不能按时发行、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不能到位的难题。2月18日起,财政部主动代理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操作,当日代理广东省财政厅成功发行147.32亿元,保障了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解决了疫情期间地方无法发债的困难。

2月2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财政部代理湖北省财政厅进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操作,成功发行99.98亿元,为湖北省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为打好湖北保卫战提供坚实保障。

3月3日,中国国债协会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自律规范指引〉的通知》(财债协〔2020〕6号),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5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3024.58亿元,创地方政府债券单月发行量新高。

8月以来,广东、浙江、四川、陕西4省份恢复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合计发行39.4亿元,进一步巩固了已培育建立起来的发行渠道。

1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从完善发行机制、设计发行计划、优化期限结构、加强项目评估、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承销团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该文件要求一般债券期限要合理均衡,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不断优化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

12月7日,广东省成功发行100亿元专项债券,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相关政策以来,地方政府首次发行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专项债券。

12月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结合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有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财政部共代理除北京、上海、深圳以外的34个地区677只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操作,筹集资金2.35万亿元,解决了疫情期间地方无法出差发债的难题,保障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平稳顺利,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202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4438.13亿元,为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券年度发行量最大,平均发行期限14.7年,平均发行利率3.4%。2020年底,地方政府债券余额达到25.37万亿元。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