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存款规范 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2021-02-19 11:33:03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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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去年12月,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等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相关产品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新用户无法再购买。

《通知》出台后,这类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将全部停止。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展开探索。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

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指出,互联网平台存款本质是存款营销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同时,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挑战。

日前,湖南大学金融发展与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兼首席专家杨胜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采取分段付息等方式,相当于变相抬高存款利率,扰乱了存款利率市场机制。

“大部分互联网平台将各家银行的存款产品以利率高低进行集中展示,利率高的排名靠前,进而导致流量的差异,加剧了银行间竞价吸收存款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利率机制,也容易误导消费者简单将利率当成购买产品的唯一导向。”杨胜刚说。

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通知》指出要依法对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并明确了规范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此外,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杨胜刚表示,过去地方性中小银行比较依赖互联网存款,导致互联网存款占比过高,一些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高息揽储,存在非常大的潜在流动性风险,此次新规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缓解银行存款竞争激烈的趋势,对于零售基础好的银行来说是有利的,这些银行负债端的成本压力以后也会逐渐得到缓解。

记者还观察到,对已经通过商业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办理存款的消费者,《通知》也明确了相关处理方法。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过渡期的处理办法,杨胜刚表示,《通知》规定对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是从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但可以保证流动性管理平稳有序,也有利于政策实施的平稳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这相当于为互联网银行后续业务开展留有一定余地,但根据《通知》规定,II户充值用于消费也只能是活期性质,不能是定期存款或者定活两便存款。

对于接下来如何推动商业银行稳妥整改、平稳过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对于存款业务未来的发展,杨胜刚表示,即使按照《通知》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也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合理控制负债成本。

责任编辑:ERM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