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 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2021-02-24 15:37:14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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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发出通知,就《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监管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了专门规范,有利于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促进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评价报告信息备案及档案管理情况、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独立、客观、科学和高效四项原则,从事绩效评价业务。不得将绩效评价业务转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不得以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不得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结果;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委托方和被评价项目单位认为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库,实行评价报告主评人签字制度。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单位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应当组织评价专家组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活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绩效评价活动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根据财政部规定,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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