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信息获取 由相应发布主体依法公开

2021-04-20 11:32: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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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发文,规范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是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免费在该网站在线检索服务和查阅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监督预警子系统,通过设置监督预警规则,对未按规范发布、违规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进行预警亮灯,对预警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将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和公示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以及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信息等。此类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须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予以明确。监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该类信息发布的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由自治区汇总后统一发布。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应发布主体依法公开。

《通知》还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首先,各发布主体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格式编制,公开期限及公开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其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如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再其次,指定媒体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已发布内容。最后,各发布主体要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得发布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指定媒体信息发布的登录账户和口令、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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